东校区教学管理职责与管理规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2-11-29  浏览次数: 183
东校区教学管理部是教务处在东校区的派出机构,负责东校区的教学运行、考试管理、协调在东校区办学的六个实验中心的工作等。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学管理部对教务处和东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一、东校区教学管理部主要职责
在教务处领导下,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维护东校区日常的教学秩序;安排东校区课程及其调整工作;协助做好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学生教材发放和各类考试等工作。根据教务处要求,做好教学信息的收集工作;积极参与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主动做好教学督导组的服务工作。
二、管理要求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东校区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依照东校区教学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教学(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3、严格执行“禁止停课、限制调课、批准方能代课”的管理规定,严禁教师私自调整教学计划及教室。课程表排定印发后,原则上不准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事先填写《课程变更申请书》、《调课申请单》,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的上课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课程变更次数,将作为年度院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4、加强日常教学(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秩序检查,保证教学正常运行,切实维护东校区良好的教学秩序。 
5、加强与教师、学生的广泛联系,从教师层面和学生层面上了解整个东校区的教学情况,抓好教学信息搜集整理和反馈工作。
6、严格各类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不断加强东校区的考风建设。 
7、做好实验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定期对实验中心进行检查,特别对实验教学、实验室安全、实验室卫生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8、做好校督导组在东校区的服务,使老教师愉快地在东校区进行工作。
 
东校区教师休息室管理办法
 
为给上课教师提供一个舒适、方便的备课及课间休息场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休息室用于到东校区上课的教师备课、课间休息、存放教学用品,其他人员不能使用。
二、教师休息室设专人管理,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室内保洁、黑板擦、粉笔的发放等工作,教务科负责开水供应等工作。
三、教师休息室的开放时间为:每天第一节课的前15分钟至最后一节课下课后的15分钟。
四、教室休息室物品存放办法:老师物品存放需向教务科管理人员联系。
五、爱护公物,保持卫生,遇事找教务科管理人员或物业中心。
 
38-365365关于稳定教学秩序的规定
 
东校区教学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教务处和东管委分工负责、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和学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指导的管理体系,为维护东校区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学计划调整
严格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教学管理和教学运行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如确需调整计划,必须由专业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所在院(部)论证同意后,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课程调度
1.教学活动和上课教室由学校教务处统筹安排,具体体现为每学期《课程表》、《学历表》。《课程表》、《学历表》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教师授课必须依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课程表》和《学历表》的安排,进行各个教学(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活动。教师不准以任何理由停课,不得随意调课、加课或调换教室,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修时间。确因教师生病、直系亲属病故等特殊原因,可以调课或代课,但必须按《山东农业大学关于稳定教学秩序的规定》(农教发〔2002〕5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东校区教学管理部依据书面的通知对上课时间、上课教室等方面给予变更。变更情况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课程变更次数,按学期统计计入各学院年度考核。
2.任何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各种活动时,必须以不影响学生上课为前提,否则,学生有权拒绝参加活动,学校及东校区教学管理部有权制止活动进行。
第三条 教室使用
东校区教学管理部负责东校区的教室调度使用。东校区教室基础设施由东校区物业部门负责管理。
1.除学校批准承担的社会助学活动(包括自学考试、外语与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种课程竞赛考试等)外,其它与教学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得占用教室和其它教学场所。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占用教室办班或从事创收活动。
2.需借用教室进行补课、加课者,必须持相关学院盖章、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课程变更申请书》和《教室使用申请书》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凡是课程表上指定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课程可以直接使用多媒体设备授课。未安排多媒体教室授课需临时使用多媒体设备的教师,须填写《多媒体教室使用申请单》,经网教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4、经学校批准进行的教学活动需占用教学场所的,须到教务处和物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教师的管理
任课教师在教学业务上归所属院(部)直接管理。任课教师在东校区的日常教学行为要自觉接受学校、院(部)及东校区教学管理部的检查和督导。任课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和东校区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东校区教学管理部发现任课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有违反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与其沟通,有权对其批评、指正,对情节严重导致教学事故的要及时汇报,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与教学检查
东校区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组负责。东校区教学运行检查由东校区教学管理部负责。在教学督导与教学检查中,重点督查以下几点:
1.教师上课必须按时到课,不空堂,不迟到、拖堂或提前下课,不私自调换教室。如内容已讲完,应组织学生自习。
2.上课时,师生在教室内均应将各种通讯工具关闭;师生均不得会客;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3.教师上课必须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的方式可以根据学生数量和教学实际采取多种形式。
4.严格学生请假制度,严肃学生上课纪律。学生请假由各院负责审批,要严格按照《学生手册》的规定履行手续,除需要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外,学生不得以参加活动为由请假。因各种原因不上课都要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条于课前交任课教师,否则均视为旷课。同一门课程,学生累计旷课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5.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加强平时考核并记录平时成绩,一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记录一般不少于3次。
6.各学院和东校区教学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听课制度的规定》(农政办发[2001]6 号),保质保量开展好经常性、检查性听课活动。
以上3-6条,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保留书面记录资料以供督查
第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东校区教学管理部要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安排,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组织阶段性教学检查等多渠道收集教学反馈信息,将教学运行情况定期汇总上报教务处,提供教学评价的依据;东校区和各学院协作,认真组织学生完成每一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七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各院(部)年度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东校区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室安全、整洁、有序,确保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认真遵守如下规定。
一、要文明上课,安全实验。坚持预防为主,做到四防、四关。即防火、防盗、防水、防爆,离开实验室前关水、关电、关门、关窗。每个实验室要设安全员,责任到人,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二、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专橱保管,严格登记手续。实验三废要严格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对压缩气(液)体要安全存放和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并经常检查。
四、要安全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和私拉电线。
五、重视实验室卫生工作,保持实验室整洁。实验室内要做到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桌椅、门窗干净,地面无痰迹,各处无蜘蛛网。实验课结束后,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清扫卫生。
六、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杜绝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实验室内人人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凡违反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
七、加强实验室管理,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居住、做饭,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如有违犯,追究当事人与实验中心主任责任。
八、进出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九、为保持实验楼内外整洁,严禁乱拉线,严禁乱张贴,严禁乱打孔,严禁墙上乱挂设施。若需施工者应事先向校区提出申请。
十、为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实验楼按时开关大门,师生要做到自觉遵守作息时间。
 
 
38-365365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东校区各实验室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所属的校、院两级实验中心管理,东校区教务科对各实验中心的管理工作给予协调配合。
第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部门和各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分管院长,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等对人体有害环境,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制定有关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和条例,以及《东校区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经常对师生进行防火、防水、防爆、防盗、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制定防火、防水、防爆、防盗、保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切实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等要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准随意排放,不准污染环境。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山东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办法》、《山东农业大学低值器材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实验室管理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各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个实验室明确具体管理人员1—2人,对实验室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管理,经常检查实验室各项工作情况并作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七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等要按规定张贴。
第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到实验室进行各项实验工作,必须根据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要求,经院批准,由实验中心主任统一安排;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器皿,是实验教学必需的物质条件,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动用;要文明上课,安全实验;发现实验室被盗、仪器设备丢失等情况,要及时通知物业部门、公安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教学仪器、教学设备、教学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各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水、电、门窗、消防器材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东校区负责。基础设施维修由实验室管理员填写《项目维修单》报东校区教务科,由东校区教务科负责联系东校区维修部门给予维修。
第十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执行,开放实验室采取学院为主体的模式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开放方案,加强开放管理。